鹿憶鹿因為兩三年前批評中文系沒有制度,被許清雲教授告到法院,纒訟多年。許清雲教授請了律師,告了刑事,地院不成, 上訴高院,被駁回,再告民事賠償,終於告完了。


中文系的師生關心許清雲教授到法院提告的結果,版主願意不厭其煩地將原委公諸於世,以下是刑事判決的主文,而民事判決書也可從地方法院的網站上下載,另外貼出,以昭東吳師生。


 


    被告固又以具貶抑性質之「黑箱作業」、「為所欲為」等用


    語評論告訴人,惟被告針對之議題既係東吳中文系課程安排


    、課程委員會之設置或運作事宜,其屬「可受公評之事」,


    殆無疑義。然被告所為上開評論究否「善意」或「適當」,


    應視被告之言論是否直接損及告訴人之人性尊嚴,且以此為


    唯一目的,如是,始應當然排除於「善意」、「適當」之範


    疇;另倘被告之言論內容主要係針對與公益有關事項提出其


    主觀意見或評論,原則上亦得推定表意人係屬「善意」,並


    有賴綜合各項因素而為權衡,業如前述。經查:


  1.被告之言論,雖均係針對於告訴人之攻訐與指摘,然其論述


    重點,均不脫「課程委員會」或中研所招生之東吳中文系系


    務,堪認被告所評論者確為與公共利益有關


    之事項,並非單指針對「人」為貶抑性之評價,所為評論均


    與「事」相關,顯非直接損及告訴人之人性尊嚴,亦非以減


    損告訴人之人性尊嚴為唯一之目的,反而有助於公共意見之


    形成。


  2.再者,被告身為東吳中文系教授,課程委員會之運作是否完


    善,涉及有關課程之編排、分配之程序是否正當,與其利益


    密切攸關。而有關課程委員會之運作方式,已經成為東吳中


    文系內之重要公共議題,存有不同意見陣營,且曾有部分東


    吳中文系教授訴諸校長,以求變革,東吳中文系系內亦曾有


    改革之議,則被告基於利害關係人立場,就此公共議題表示


    意見,自有其正當性。


  3.依被告張貼言論之方式、場所,不論是被告


    自己設立之「呦呦鹿鳴網站」,或東吳中文系網頁留言版、


    東吳大學愛徒樓公布欄及公訴人所認之綜合大樓學生自助影


    印場所,均以東吳中文系師、生成員為主要閱覽對象之處所


    ,則在該社群之中,被告評論之根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或


    經被告言論一併援引,或並非不得由閱覽人藉有效管道而查


    明,以形成自己之判斷、評價,自為選擇被告之意見是否持


    平。


  4.至被告藉「為所欲為」之用詞,亦對於告訴人主持系務期間


    之中研所招生公平性為負面之評價。然有關碩、博士班之招


    生命題、口試、閱卷之制度,如何盡可能求其公平,本係可


    受公評之事,過份偏重人治,確實較有可能衍生弊端。證人


    即東吳大學前校長劉源俊亦證稱:在告訴人任系主任時,曾


    有人檢舉東吳中文系研究所入學考試更改考試成績乙事,當


    時系所作法與規定不符(本院971127日 審判筆錄第16


    ),則被告據以提出上開評論,並非毫無根據。況言論自由


    之價值,原即在促進權力之制衡,告訴人任東吳中文系系主


    任共3 屆,於被告行為時已連任2 屆,曾握公器,掌有分配


    資源之實力,當時且仍為意見領袖,是被告針對其所為之言


    論縱嫌偏頗、誇張,亦應給予最大限度之容忍。


  5.綜上,被告所為之「黑箱作業」、「為所欲為」等用語,對


    於告訴人之名譽固存有貶抑效果,然綜上權衡結果,被告之


    言論自由仍應優先於告訴人之名譽權而受保護,應認未逾刑


    法第311 條第3 款「善意」、「適當」之範疇。


  惟查,被告所為上開言論確係針對當時已非東吳大學中文系


    系主任之告訴人而來,:「許教授當過兩屆主任,系上


    仍沒有任何制度,他竟還要選系主任?他沒權責,為何有老


    師建議成立課程委員會,他竟說那是綁架系主任,反應比現


    在主任還激烈」等語,已可略窺被告針對當時已非東吳中文


    系系主任之告訴人進行批判之原因,無非係告訴人曾長時間


    執掌東吳中文系系主任一職。


 



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上開言論,或非無所據,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意見之表達,並非以誹謗告訴人名譽為其唯一目的,縱其用字遣詞足令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快,且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稍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東吳大學中文系師生之注意,藉此增加該系師生對於系務行政之瞭解,喚起該系師生對此項公共事務之參與。


 


當時許清雲告鹿憶鹿還上了報紙,以下是聯合報新聞,那是中文系的系史。


 


 


教授告教授 都打「張曼娟牌」
記者牟玉珮、王宏舜/台北報導
東吳大學中文系前系主任許清雲不滿教授鹿憶鹿在系上留言版質疑他特權開課,控告鹿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最近開庭,勸許清雲撤回告訴,但遭拒絕。

東吳中文系學生聞訊紛表不可思議,直說「為何要搞成這樣」。

許清雲曾任東吳大學兩任中文系系主任。鹿憶鹿則是國內民間文學著名學者。

鹿憶鹿指出,中文系長久以來都沒有課程、試務委員會,一些課程由部分教授「把持」,甚至把標點古籍的「點書」都列為研究生的必修課;學生花七千元學分費學點書,相當不合理,因此上網留言表達立場。

士林地檢署日前開庭,許清雲將鹿憶鹿在系上網站公開的言論列印下來作為證據,認為已構成誹謗,造成他名譽受損。由於鹿憶鹿公開貼版歡迎他告,許說當然要告。

檢察官湯偉祥讓雙方陳述各自的主張,鹿憶鹿表示她是就事論事,為了學生的選課權益,她在網上的質疑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檢察官認為將來結案,不管起訴或不起訴,都會引起媒體的注意,特意提醒許清雲是否要和解,但他不願。檢察官將依偵辦初步結果,決定是否再開庭。

鹿憶鹿表示,去年東吳大學文學院開會,也是該系教授的名作家張曼娟建議成立課程委員會,討論哪些課程宜列為必修、選修,但遭許清雲批評是「要綁架系主任」,讓張淚灑會場。

許清雲在庭訊時拿張曼娟當「擋箭牌」,說張是課程規劃委員會現代文學召集人,因此系上開課是「公正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臨溪路70號 的頭像
    臨溪路70號

    天鹿行空

    臨溪路70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